甘肅省擬重新修訂旅游條例。7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省旅游局局長黃周會關于《甘肅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該條例的修訂草案規定,旅游經營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游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作出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責任的規定;未取得旅游服務質量等級標志而擅自使用等級標志、稱謂的,或雖已取得等級標志但使用不實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