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對自費項目心中有數,謹防旅行社“臨行安排”……記者7月31日從天津市旅游局獲悉,針對近期發生的在旅游途中強迫游客參加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而侵害旅客權益的案例,國家旅游局發出警示,在旅游中廣大旅客要向“變相”的另行付費游覽項目堅決說“不”,并采取切實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天津市旅游部門也提醒廣大市民: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要對另行付費的項目明確約定;合同中應明確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名稱和價格,并標明旅游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對旅行社單方面提出的“臨時安排”、“由地接社或導游相機處理”等含混用語,旅游者須謹慎;旅行社及其導游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參加需另付費的游覽項目,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需另付費的項目;如旅行社及其導游和領隊人員因旅游者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旅游者可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立即制止導游的行為;也可在結束旅游活動后,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