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是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的規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