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與國家旅游局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昨天正式公布。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險責任限額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根據辦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定義,保險責任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旦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上述情形,保險公司需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
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的,將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據此,旅行社責任保險有望成為繼交強險之后的第二個法定保險。
該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而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國內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8萬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16萬元;另外,國內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為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為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