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1年1月25日,記者從太原市旅游局獲悉,根據去年12月30日起實施的《太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實施規則》,今后,太原市對旅游違規處罰要舉行聽證會。
該《規則》規定:對罰款在1萬元以上、停業整頓、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游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書》次日起的3日內,可向太原市旅游局政策法規處或縣、區旅游局提出聽證申請。太原市旅游局政策法規處或縣、區旅游局,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書次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如因案件審查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組織聽證的,應報經市(縣、區)局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