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吉林省濕地保護管理的第一部法規,標志著濕地保護工作進入有法可依階段。
據介紹,吉林省已建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17處、總面積171.6萬公頃,其中保護自然濕地面積46萬公頃。在加強保護管理組織機構建設的同時,吉林省加大保護區基礎建設投入,向海、莫莫格、龍灣、松花江“三湖”等主要濕地保護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已累計投入超過億元,大大提高了保護區的管理能力。但是,吉林省濕地保護仍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重重困難,依然存在著把濕地當作荒灘荒地、待開發土地的現象,亂采濫挖、隨意改變濕地用途等現象時有發生。
《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有效解決了吉林省濕地保護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條例對濕地的行政管理體制作出明確規定,并要求主管部門制定鼓勵和支持濕地保護政策,合理安排資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同時采取退耕、圍堵、引水治沙、種草、生態移民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對退化濕地進行恢復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