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按照新近出臺的河南省旅游行政處罰標準,凡旅行社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將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如因此給旅游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最高可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日前出臺的《河南省旅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細化了5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行社條例》中規定的對甩客、宰客、欺客等行為的處罰辦法。
其中規定,對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需要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旅行社受10萬元處罰的同時,導游、領隊也將被處1萬元的罰款。
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將對旅行社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游合同外有償服務將遭受嚴罰:有償服務額度在1000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外將處以1萬元的罰款,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將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打擦邊球”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的旅行社,旅游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旅游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還將被處以停業整頓2個月至3個月的處罰。
業界常見的轉包游客的做法也將被嚴禁。凡非法委托額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被處以2萬元罰款;委托額度在5萬元以上的,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停業整頓2個月至3個月。(記者古文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