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的,旅行社每次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昨天,《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正式發布,并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
該標準首次提出按違約次數賠償的概念。其中,若旅行社或導游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情況,旅行社每次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