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分府明代稱浙直分署,是烏鎮歷史上特有的一個政府機關。職掌巡鹽捕盜,兼理地方詞訟,俗稱二府衙門。自明朝嘉靖間設立,至民國初撤銷,幾經革復,數易其址,歷時三百七十余年。
烏鎮地處兩省(浙江、江蘇)三府(嘉興、湖州、蘇州)七縣(桐鄉、石門、秀水、烏程、歸安、吳江、震澤)交界,人煙輻輳,河港縱橫,雜隸難治,易藏奸宄。明嘉靖十九年(1540),原任廣東按察副使鎮人施儒,奏請分立縣治未果,部議添設通判一員,駐鎮督理,建廨于普靜寺之東,名添設館署。隆慶二年(1568),為前官常有別項差委,不駐烏鎮,實在郡城,遂指為冗員,奉議裁革。萬歷三年(1575),因烏鎮周邊鹽盜猖獗,準參政朱炳如、巡撫謝鵬舉、巡按蕭稟的會疏,改添設總捕同知一員,欽給“督理巡鹽捕盜同知”關防,常川駐箚烏鎮,專一緝捕盜賊,兼管水利鹽法,隨便受理詞訟,革除奸弊,附近府縣悉聽約束。由是擴建原有廨宇,稱浙直分署。
清初沿襲明代建置,仍為添設同知,署所依舊。順治四年(1647)奉例裁革,廨宇盡毀。康熙元年(1662),準分守道張武烈條陳,將湖州府總捕同知移駐烏鎮,給以“控制江浙巡鹽捕盜”關防。鎮人董漢策捐西中橋左之空房為廨,名督捕同知署。十八、九年間署圮,官員回駐府城。雍正三年(1725),鎮紳以鹽盜不靖,吁請總捕同知仍駐烏鎮,以資彈壓。翌年,巡撫李衛題準,改湖州府總捕同知為烏鎮捕盜同知,再無回駐郡城之虞。六年(1728)給價買西柵官人橋西之進士唐彥暉故宅,撥官銀改建為廨,稱江浙分府。咸豐十年(1860)兵燹,毀大堂,同治四年(1864)重葺。民國成立廢同知,衙成空屋,四年(1915)標價售入民間,署宇卸除,漸次成為民宅。2004年,江浙分府依照清同治間的舊貌原址復建,以存歷史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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